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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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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5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3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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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3日,胡某某在驾车回家的途中,行驶至当地某十字路口处左转时,将被害人吴某某撞到,胡某某并未下车查看,继续行驶。

被害人吴某某在倒地后又经过了两辆车辆的碾压,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在最后一辆汽车碾压前已经死亡,故而交管部门认定被害人吴某某和另一肇事司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吴某某负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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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被害人吴某某撞到后,未及时下车查看,救治被害人,而是驾车离开了现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认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感觉到自己撞了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胡某某在撞到吴某某后,感到车身有明显震感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停车查看,保护现场,救治伤者,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其行为应当认定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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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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