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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用自己的真实信息给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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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00:57: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用自己的真实信息给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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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周某某因参与房屋团购活动,急需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而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薄等材料一时无法找到。

经其好友孟某某的介绍,周某某与制作假证件的胡某某相识,周某某向胡某某提供了自己真实的信息资料,委托胡某某制作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事后,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上述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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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伪造相关身份证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由于周某某向他人提供的伪造身份证件的信息是自己的真实信息,同时不存在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进行违反犯罪活动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周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制售假证者无权制作国家机关证件以及明知制售假证者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仍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委托他人伪造相关身份证件行为的,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由于被告人周某某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均是真实的,不存在因使用该身份信息实施行为后无法查找当事人的可能,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委托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的目的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并非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因而被告人周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周某某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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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两罪所保护的法益均为国家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公信力。

但是由于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向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其所伪造的身份证件并未导致逃脱法律规制的结果,因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法院不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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