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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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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3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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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中旬,孙某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由于道路车辆拥挤,遂驾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行驶过程中将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周某某撞倒在地,当场死亡。

孙某某将周某某送至医院,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孙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案发前并未投保任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任何的商业保险。

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期间,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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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与逆向行驶的周某某相撞,导致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的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孙某某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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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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