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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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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602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5日23:09: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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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年底,周某某在担任某某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林场看守期间,从不同人手中购买了三支能发射子弹的半自动步枪,供自己闲时打猎使用。

    20177月中旬,周某某在收听广播时意识到自己私藏枪支是非法行为,于是向当地警方主动上缴了该三支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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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担任某某生态环境保护区林场看守期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结合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以行为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非法持有枪支是持续的犯罪行为,该非法持有枪支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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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状态一致在持续的过程中,因而未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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