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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中的连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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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13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5日23:07: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的连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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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赵某某与AA汽车租赁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名,骗取多辆汽车后,伪造相应的汽车所有权证明文件,谎称该车是自己的,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在取得被害人给付的钱款后,将该钱款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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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与AA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租赁汽车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该租赁来的车辆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自己在案发前已经将部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对于退还的钱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骗取的租赁车辆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出卖或抵押给他人骗取钱款的行为,属于连环诈骗,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本案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基于部分车辆已经追回,但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金额的认定应以其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向多名被害人退还赃款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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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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