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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宣告缓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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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8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22日22:20: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合同诈骗罪宣告缓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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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端某因生意经营失败,拖欠货款无力偿还,便打电话给卜某,谎称其父给一辆货车让他去做运输,但自己目前手头没有钱,问卜某有没有兴趣一起合作跑运输。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端某虚构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卜某签订《入股协议》,以入股方式诈骗卜某5万元人民币。随后,端某退还卜某2万元。

2018年初,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将赃款5万元退还给卜某,取得谅解。

被告人端某的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端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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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端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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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类的案件不胜枚举。根据我们团队经办的多起合同诈骗罪,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量刑上,有这样的裁判规则:1、案发后,退还给被害人的金额在量刑时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2、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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