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污染环境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63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3日00:1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污染环境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胡某某自20175月中旬以来承租AA山村的厂房,从事有关电镀产品的生产加工,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且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176月初,经当地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监测,胡某某的加工厂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浓度严重高于国家标准。胡某某得知后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在法庭审理期间,胡某某缴纳生态修复基金。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35570834208297436673.jpg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华南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及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可以作为污染环境罪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时,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宣告缓刑的量刑情节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罪的有责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