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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微信红包接龙赚钱,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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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26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6日14:54: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案说法:微信红包接龙赚钱,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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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江某等人在微信里建立了一个名为“红包接龙”的微信群,后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有群成员38人。群内公告约定:由群主江某先发红包金额199元,红包个数8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大家每次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金额199元的红包。微信群建立以来,每天均组织红包接龙,一个多月以来,有部分成员赚了5万余元,运气最差的成员则输了近7万余元。后,群成员董某的妻子因董某抢红包输了近3万元,遂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该微信群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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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江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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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微信群涉案输赢的金额输赢多达近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涉案金额并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此外,结合具体案情来看,江某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的目的,是以抢红包(金钱)为目的,且38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一个多月,长期反复频繁地操作抢红包,成员间输赢多达7万余元,其营利的意图非常明显。因此,该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的特征。
  因此,最后,人民法院认定江某等38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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