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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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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5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5日23:33:4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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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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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辛某担任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在负责某市某养殖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申报阶段的上一年度生猪出栏数的统计审核和出具证明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认真统计和审核某洋公司和某朵公司生猪年出栏数的情况下,就出具了某洋公司2014年出栏生猪2900头和某朵公司2014年出栏生猪4300头的不真实证明。从而,使得两公司分别成功申报并骗取了2014年某养殖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资金55万元和8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135万元。

2015年,辛某在接受某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问话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以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名义为两公司出具2014年生猪出栏数证明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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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领导班子一共是三个人,日常事情是由三人去商量决定的,因此,可以认定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被告人所在单位并不具备统计生猪出栏头数的法定职责,猪场是否符合领取资格应由农业部门进行最终核实,并非被告人所在单位决定。同时,两公司所申领的补贴是需经过申报、现场审核、各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等环节后才能发放,出具生猪出栏头数证明只是其中一环节。涉案的生猪出栏头数证明都是按被告单位的上级要求出具的,辛某从中并没有收受过任何好处;对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生猪出栏情况,案卷中未能反映,如果存在实际生猪出栏情况的话,那涉案的生猪出栏证明内容并非全部是捏造的;因此,辛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过错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辛某的供述与《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任务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均证实,自2009年开始,某市申报国家某养殖改扩建补贴的养猪场,都要到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生猪出栏数证明。而被告人辛某自2007年开始担任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至今,负责全面工作。其在帮助盛丰猪场、健丰猪场开具生猪出栏数证明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认真统计核查的情况下就分别根据江某的要求,让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具了不真实的生猪出栏数证明。事实上,两公司的猪场均是新建猪场,上一年度根本没有大活猪出栏。并且,申报国家某养殖建设项目补助的条件,是符合上一年度的出栏数要求,所以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所不为两公司出具上述出栏数证明,两公司是无法申报国家生猪补贴的。综上,正是因为辛某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为两公司出具虚假的出栏数证明,才使得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两公司最终骗取了国家生猪补贴款13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辛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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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辛某在帮助两猪场开具生猪出栏数证明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两公司的猪场均是新建猪场,上一年度根本没有大活猪出栏。在没有认真统计核查的情况下,就根据江某的要求,让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具了不真实的生猪出栏数证明。使得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某朵公司和某洋公司最终分别骗取了国家生猪补贴款13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辛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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