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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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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21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10日12:34: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加重处罚与从重处罚有什么不同?

 

加重处罚与从重处罚的区别: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具体见刑法69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从重处罚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简单来说,加重处罚是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从重处罚是数罪并罚时在法定裁量限内叠加裁量处罚刑期。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因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三)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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