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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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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99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1日19:08: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范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初,被告人范某将其租住的本市白云区沙涌北大岭XXXX房提供给王某乙、梁某乙居住,并多次容留王、梁、陈某在上址吸食毒品。

1月2513时许,廖与王、梁、陈先后在上址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梁某乙、陈某、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缴获的吸毒工具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意见:一、范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二、范某罪行轻微,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范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5日起至201773日止。被告人范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二、缴获的吸毒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张美玲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中,在刑事强制措施上,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实施了刑事拘留和逮捕两项强制措施,只有极少数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工作,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已经固定了案件的主要证据,此时,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大多不会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其次,从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申请取保候审有利的因素,如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否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等。再次,即使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取保候审未能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续再审查起诉阶段仍可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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