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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20:32:05 点击次数:29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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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老检刑事律师团1.jpg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关于刑法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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