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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委原书记陈某平受贿近1.4亿元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12:05:01 点击次数:389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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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揭阳市委原书记陈某平受贿近1.4亿元被判死缓


2017年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某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某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某平,男,汉族,广东揭阳人,1954年生,1975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

2012年12月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1月,广东省纪委对陈某平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13年7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陈某平在揭阳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省纪委表示,陈某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某平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佛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贪污以及行贿三宗罪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金额高达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他收受好处后,为多人所在的公司的工程提供便利,并为他们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提供帮助。

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某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许秋琳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某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金城龙庭项目、金城广场(原伊丽莎广场)项目、中国玉都文化广场项目、利用揭阳市榕城区旧城改造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开发玉器长街、渔湖试验区商贸城寺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某平先后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此外,陈某平还涉嫌为李某楷、周某容、郑某明、吴某东、马某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协助上述各人各自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揭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等提供帮助,并收取相应贿款。

贪污罪指控方面,2010年8月,陈某平与林某强(另案处理)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某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某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陈某平后授意虚构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拨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某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2011年年中,陈某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某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

2012年10月,林某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某平。

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半。广东省揭阳市原市委书记、原市长陈某平贪腐案,在佛山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宗罪,陈某平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贪污罪,他表示认罪,并且强调受贿罪全部事实都属于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动说出来的;其次是贪污罪,他认为自己没有贪污,是正常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和农村道路的建设,有利于社会;最后是行贿罪,他表示自己的确有送钱,但是否属于行贿,他尊重法庭最后的判决,。

2015年7月7日上午,许某琳的前夫吴某光涉入广东揭阳官商腐败窝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某光单独或伙同许某琳为了获得公路工程向揭阳市公路局原局长郑某标等人行贿。吴某光当庭认罪,但一改侦查期间的口供表示行贿受许某琳指使,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2011年,被告人陈某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某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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