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东1例!“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6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1日17:09: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1例!“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检察日报社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强化办案指导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治理,对在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完善合规和监管的建议、意见,实现不仅惩犯罪治已病,而且防犯罪治未病,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私募投资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涉私募基金犯罪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切实提高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更好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选编了“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5件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打击涉私募基金犯罪,努力为建设良好资本市场生态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0日

 

上一条: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一审开庭 下一条: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保障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