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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例】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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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0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5日02:33:56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十 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查,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公司私募基金产品所持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多次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私自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非法牟利。期间,王某某根据郭某某提供的债券交易要素,联系他人寻找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信托账户,以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等方式截留债券交易价差,后转入其亲属银行账户;郭某某通过瞒报真实交易数据及做市商信息等方式,对A公司隐瞒实际交易价差。二被告人以此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02万余元。

2022年1月、8月,黄浦区检察院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10月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涉及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等专业金融领域,两名被告人均系金融从业人员,到案后均辩称其通过撮券交易牟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A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对此,检察机关加强引导侦查,以查明涉案撮券交易流程及涉案资金去向为切入点,收集和审查被告人上报公司的虚假交易数据、涉案做市商及第三方托管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全面梳理其作案手法和特点,从而证实被告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截留债券价差等非法牟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实质要件。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经检察机关教育引导,均自愿认罪认罚,后又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亦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关从业人员违规自融、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示,第一,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范执业行为和职业操守,充分珍视个人从业资质,严禁利用基金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关注业务规模的拓展,还应重视自身合规和风控体系建设,要按照强化监督、执行有效、交易安全的原则,完善业务流程风控机制,提高安全风险识别的有效性,严防不当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确保自身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承办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陈志鋆 韩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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