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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例】“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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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6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5日02:31:04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八“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系拥有125.9万粉丝的“网络大V”。2019年10月起至案发,陈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先后代理“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期权交易平台,在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招揽以及通过徐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网络大V”,以微博广告、直播、公众号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至上述平台注册入金并进行期权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盈利。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某代理的上证50ETF期权平台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00余万元,涉及的充值用户700余个。

2021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的“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均系擅自开发的期权交易平台,上述平台利用分仓软件系统将私自设立的子账户接入在证券市场正规开设的母账户,规避期权交易对客户的适格要求,吸引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注册并入金至其指定的账户后,收取“佣金”及“交易费用”。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其代理的上述分仓软件,实施了揽客、在软件上开户、通过软件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下单以及资金结算等系列行为,形成了以分仓软件为核心的“期权交易场景”,本质上系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权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2015年,上证50ETF期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只场内期权品种。随着国内期权市场快速发展,涉期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夸大投资收益,规避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不具备投资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期权交易市场,不少群众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本案涉案平台开发方通过技术手段擅自开发期权交易平台,后以逐级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产业链式犯罪。被告人陈某作为一级代理商,本身系网络大V,除了采用“直播”方式推广上述平台之外,还发展了数个具有百万级粉丝的微博博主徐某某、杨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帮助进行博文、直播推广,利用影响力蛊惑粉丝入金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上海证监局的沟通联系,做实行政前置的认定;并针对系列涉案人员均为“网络大V”、自媒体从业人员,社会影响大、网络关注度高的特点,能动履职,邀请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进行听庭评议,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

检察官提示,第一,“网络大V”“股市名嘴”多为个人行为,其推荐的理财投资信息中,不乏夹杂部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第二,期货投资等“高收益”业务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格投资人资质,远离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领域,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第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从业者以及相关公众人物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法律心存敬畏。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俞琳 查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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