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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例】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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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6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5日02:07:36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三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上游犯罪团伙冒用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五台POS机及银行账户用于刷卡和收款37万余元。期间,徐某某受上游犯罪团伙指使,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所得,仍自行或组织他人,以转账、提现等方式将信用卡诈骗所得钱款以现金、转账形式交由上家,完成信用卡诈骗资金清洗和财产转移过程。

2022年8月,静安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9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自洗钱行为常与上游犯罪相伴而生。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办理该案中,基于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始终“零口供”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调取相关客观证据的基础上,层层抽丝剥茧,针对银行卡进出账的规律、POS机的消费记录、涉案银行卡被冻结后的异常使用行为等疑点加强讯问,通过客观事实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成立条件,既要避免同一行为在上下游犯罪构成中做重复评价,也要避免出现遗漏评价。在本案中,行为人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POS机并绑定银行卡进行收款,系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接收、收受资金行为,是上游诈骗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信用卡诈骗钱款到账后实施的转账、取现等资金清洗、财产转移行为,系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关注新经济业态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强化诉源治理。案件反映出某互联网手机钱包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申请门槛低、交易未实名验证、未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等问题。为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该互联网手机钱包运营商的品牌技术、法务、风控人员进行座谈与调研,并建议完善注册实名制、交易验证与识别机制。目前该公司已采纳检察建议,对系统进行升级并引入人脸识别、视频认证等活体验证机制,有效提升交易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上游犯罪团伙系通过伪基站等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ETC卡禁用”等诈骗短信,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登录钓鱼网站后跟随提示输入银行卡号、交易密码等信息,并使用不同品牌手机钱包生成虚拟卡在不同品牌POS机上反复试卡交易,最终造成了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示,本案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点击链接要谨慎,在收到某些有点击链接的陌生短信后,不要轻易相信并点击,特别是涉及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等重要信息的,否则容易被钓鱼网站全盘记录,从而落入犯罪分子圈套。同时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不出租、出借、出售,更不要随意申办POS机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洗钱的“工具人”。洗钱犯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人民群众要增强反洗钱和风险防范意识,抵制身边的洗钱行为。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王伟伟 房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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