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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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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0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1日00:40: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A公司经理郑某某(已判决)请谈某某利用人脉关系帮忙拉业务,并承诺给予报酬。随后,谈某某将B国有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已判决)介绍给郑某某认识。期间,谈某某利用与何某某的密切关系,使得A公司进入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之后,谈某某再次受托,多次请求何某某帮助郑某某获得开发项目。在何某某的帮助下,A公司违规取得了上述工程招标代理权并获得了经济利益。谈某某也收受了郑某某给予的好处费6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何某某的亲密关系,多次为请托人郑某某所在公司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了好处费65000元。即谈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谈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受贿罪的特殊类型——利用影响力受贿。该罪涉及的主体有3人,分别是请托人、中间人(即有影响力的人,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或者情人、司机)、办事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行为有2个,分别是请托人给中间人送钱财、中间人游说办事人帮忙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若要构成本罪的既遂,则需要最终办事人为请托人非法牟利。本案中,郑某某、谈某某、何某某分别为请托人、中间人、办事人,郑某某给予谈某某65000元的钱财,由谈某某依托其与何某某的亲密关系,让何某某帮助郑某某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某的行为与上述行为模式相符,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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