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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盗窃过程中为了脱逃将主人打伤,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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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8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12日16:55: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过程中为了脱逃将主人打伤,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晚,刘某某路过J市F镇,发现杨某房屋的协屋内喂有公鸡,遂产生了盗窃想法。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杨某恰好回到家中,发现了偷鸡的刘某某,刘某某想要逃离却被杨某抓住。为了挣脱杨某的控制,刘某某便使用拳头殴打杨某,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的右手食指被杨某咬住,遂继续用左手殴打杨某,最终得以脱逃。经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杨某轻伤,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而非继续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就有关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刘某某也取得了杨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刘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为逃离现场,将被害人杨某打伤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依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并且为了抗拒杨某的抓捕而当场殴打杨某,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最终也导致杨某受到轻伤,与抢劫罪的行为后果相当。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而非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老检刑事律师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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