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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欺骗、引诱方式将一男童带至他人家中、脱离家庭及监护人,法律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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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2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12日16:33: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欺骗、引诱方式将一男童带至他人家中、脱离家庭及监护人,法律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叶某某在A鞋店附近发现四岁男孩黄某某独自在店铺门前玩耍,便以带黄某某玩耍为由将其带走。后叶某某带黄某某至B村村委李某某家中。其家人发现后报警,晚间20时许民警出警将黄某某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因十分喜欢被拐骗的儿童黄某某,便以欺骗、引诱的方式将其带至B村村委李某某及自己家中。即叶某某属于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其行为与拐骗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实质控制黄某某期间未对其实施暴力虐待的行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62条之规定,要成立拐骗儿童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他人的家庭关系。若行为人未对被拐儿童实施虐待行为,反而带其至游乐场等地进行玩耍,其行为亦构成本罪。因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虽未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却侵犯了其监护人对于儿童的监护权,破坏了被拐儿童的家庭关系;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得儿童脱落家庭或其监护人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往往具有拐卖被拐骗儿童的目的,也有如本案中确因非常喜爱小孩将其拐骗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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