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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负责人以医院筹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法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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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3日19:44: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负责人以医院筹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A医院成立。2013年10月,熊某某接手A医院,实质是A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偿还筹建医院的借款和支付医院员工的工资,A医院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承诺按年10%至15%的比例支付利息,由熊某某等人通过亲朋好友及医院员工对外宣传,吸收大量公众存款。2014年至2019年期间,A医院共吸取崔某某、蔡某某、刘某等218人共计41693501元。2021年4月13日,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A医院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前提下,向公众承诺借款付息,吸收了大量存款。A医院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且其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熊某某作为A医院的实际控制人,在A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犯罪行为中发挥了决策作用,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中较为特殊的是A医院为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176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A医院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之下,以借款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了大量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A医院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熊某某作为A医院的主管负责人,依据本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原则,应当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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