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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对走私柴油入境、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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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04:19: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走私柴油入境、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郑某是A船舶(系“三无”船舶)的管事与船长。2021年12月2日19时,受他人雇佣,郑某伙同船员林某、李某驾驶A船舶从雇主指定的船舶过驳走私柴油后返航,行至B海域时被C海警局人员抓获并现场查扣该船舶、船载成品油。经鉴定,该船舶所载柴油重量共计71.375公吨。经D海关计核,该船舶所载柴油偷逃税款18.2643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入境,且走私柴油数量特别巨大,偷逃税款金额特别巨大。即郑某属于违反国家对于海关监管的规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将A船舶及所载柴油均上缴国库。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153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与单位;其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属于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且具有非法牟利的主观目的;其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外贸管理制度。对象是普通的货物,具体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国家未禁止、限制进出口但需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其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出入境的行为。具体包括:(1)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法定物品;(2)私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免税货物;(3)间接走私。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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