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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依托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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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4日23:48: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依托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姜某某向境外卖家订购了2克氯胺酮,毒资以比特币结算。卖家以国际平信的方式将毒品寄至姜某某提供的虚假收件地址。同月30日,该国际平信内的1.94克氯胺酮被海关查获。2019年3月,姜某某又以上述方式订购毒品。卖家以国际邮包的方式寄送毒品。同月30日,该邮包内的0.25克麦角二乙胺被海关查获。同年4月9日,姜某某主动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构成走私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主观上明知跨境购买的是毒品,客观上仍然依托互联网使用比特币结算毒资,并提供收货信息,让境外买家将毒品寄至国内。即姜某某主观上对走私毒品持直接故意的态度,客观上以数字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互联网毒品跨境交易,侵犯了我国的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与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走私毒品罪的一种新型方式,即依托互联网用比特币跨境买卖毒品。比特币作为私人数字货币,在我国不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且其具有去中心化、非对称性等特征,使得用户信息难以追踪。利用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跨境交易毒品,不会受到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交易信息也难以被追查,安全系数较传统走私毒品的方式更高。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此类方式走私毒品的犯罪案例正在逐渐增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应当对此类贩毒行为予以严厉惩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姜某某购入毒品数量很小,但对其行为仍然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只是可以在法定刑内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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