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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刑事律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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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0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5日22:47: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中山刑事律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兴中道16

邮政编码: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公交站: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建设局、建设局、五建司、五建司、马路湾、锦绣丽苑、诗城小学、建设局、锦绣花园、建工诗城幼儿园、广电大楼、马路湾综合市场、广电大楼、博文小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公交车:

江油3路、江油22路、江油23路、江油2路、江油9路、江油15路、江油26路、江油25路、江油汽车客运站专线、江油8路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值班室 :0760-88880600

执行局 :0760-88868294

0760-12368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中山中院成立于1988年,下辖2个基层法院,分别是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7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22个,一个直属单位。主要包括: 
  一、 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外犯罪以外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并负责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财产继承、宣告失踪、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需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审理的银行按揭合同案件,其他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纠纷的案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害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他由民一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企业破产案件;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国内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申请撤销国内贸易仲裁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职能: 依法审判知识产权合同、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等民事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试点及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广东省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能:审理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一、二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五庭(道路交通事故庭)
  职能:依法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第二审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六庭(劳动争议庭)
  职责:依法审判第一、第二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职能: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十、立案一庭 
  职能: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依法实施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
  十一、调解工作办公室(拟更名为立案二庭)
  职能:对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抗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质量监督案件的立案;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判后答疑的收转工作;最高院、省法院针对我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的调卷及委托送达;负责统筹诉讼调解和协调与其它调解有关工作;制定诉讼调解及与人民调解衔接规章制度;指导基层法院对口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庭 
  职能: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对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审判因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判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依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进入核查程序的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三、执行局 
  职能: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局内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全市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对全市执行案件和行政事务全面管理。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负责执行实施权即调查、控制财产权,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恢复案件执行权等。 
  综合管理办公室行使执行案件裁决权、监督指导权、财产处分监督权、案款分配管理权等。协助执行局行使分案权;办理异议、复议执行裁决案件;办理提级、指定,中止、终结案件;监督财产处分权;案款管理、分配、过付提请审批权;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异地执行审批权;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建议权;全市执行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指挥中心的管理、监督、更新;执行局的行政事务管理,筹备局务会、全市执行工作例会,起草制度等综合材料。 
  十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兼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责)
  职能: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协助审判委员会开展审判指导;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进行司法统计分析;指导基层法院对口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十五、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职能: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十六、政治处
  职能: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负责本院干警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和核准人员编制和职数工作;办理工作人员选调、录用和聘用工作;负责组织干部竞争上岗、考察、任免、轮岗;负责审核干警的工资标准;负责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文体活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全院干警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伤病慰问、各种节日等慰问活动;审核全院干警的休假申请;负责审核全市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评定和申报;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大学院校实习生的安排、管理及审发实习补贴;负责院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人事信息统计、调研报告和政治宣传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秘书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及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七、教育培训科
  职能:负责制定全市法院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落实和管理各项续职资格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学历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等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各类学术讲座;负责全市法院的文化建设;协助处理政治处其他工作。
  十八、研究室 
  职能:负责本院相关文件的制发及各类来往文件收发工作;承担本院涉及全局性的文秘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和联络信息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和本院领导督办和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承担《中山法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年报》、《中山法院好新闻精选》等书刊的编辑工作;负责组织各类论文的征集推荐和案例编报工作;负责中山市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法院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室内设新闻办公室,负责管理维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组织协调全市法院对外司法宣传工作。
  十九、办公室 
  职能: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综合性会议的布置、协调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文印、院印等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维护、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的接待和协调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工作;负责本院规划布局、基础建设和装修工作;负责本院办公信息化设施设备及通信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负责本院的报刊杂志、书刊、信笺的采购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务相关工作;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内设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内设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评估、拍卖、鉴定和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入册选定和管理工作;内设应急总值班室,负责应急事件的协调工作。
  二十、装备财务科
  职能: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服装、装备采购、管理、分发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车辆管理、使用工作;负责食堂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公务接待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司法警察支队 
  职能: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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