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刑事案件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认定、量刑、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前言:广州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律师【皓哲刑事律师团队】解读如何理解刑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什么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客观要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四、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司法认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五、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