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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案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立案标准、认定、量刑、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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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2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5日17:36: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刑事案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立案标准、认定、量刑、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前言: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皓哲律师团队】解读如何理解刑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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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确立的一项涉及为制、贩毒品犯罪提供帮助,以便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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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主观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客体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客观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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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标准

 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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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司法认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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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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