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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拉拽正在驾驶中的客运司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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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69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4日17:31: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拉拽正在驾驶中的客运司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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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孟某某在坐公交车上班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坐过站后,急忙叫公交车司机停车。但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路上人多车多,司机不答应停车后,孟某某前去抢夺司机方向盘,并对司机进行拉拽。

      围观群众及时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孟某某的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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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拉拽正在驾驶中的客运司机,置全车人、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其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蒋某某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而对于被告人蒋某某依法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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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被人蒋某某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行为,不适用缓刑,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法益,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基本生活安宁的权益,因此对于考量本罪的性质与危险程序的基础上,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不宜适用缓刑。

第二,刑罚的功能不仅包括预防犯罪,还包括通过惩戒犯罪以规范社会秩序,发挥个案裁判对社会行为引导、教育的导向作用,因而本案中,打击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重要性,因此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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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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