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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不成立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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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24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19:41: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不成立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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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阎某某等五人意图通过成立网络公司对外进行诈骗,在2019年年初,阎某某等人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并以阎某某的住处为公司住所,阎某某等人分别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后,阎某某等人数据检索寻找曾购买过相关关键字的人群并获取其联系方式后,向其表示之前购买过的关键字现在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但是该关键字需要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证书,如果被害人愿意交一定钱款,阎某某等人可以帮助被害人制作上述证书。

阎某某等人通过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部分被害人在发现自己交钱后未收到阎某某等人承诺的“证书”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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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阎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阎某某等人通过成立公司进行犯罪的,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不成立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本案中阎某某等人共同商定、从事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阎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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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不同体现在单位犯罪过程中主要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的行为以及违法所得利益为单位所有。

    如果是自然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成立公司,或公司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则单位沦为自然人犯罪的工具,其实质仍是自然人犯罪,其违法所得利益为自然人享有没有归属单位,故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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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 《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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