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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构成抢劫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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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3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19:22: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构成抢劫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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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案情

2017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潘某窜至广州市YX区某青年公寓旅馆内,以看房为由,将该旅馆女服务员刘某骗至823号房厕所内,采取扼颈、捂嘴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因刘某大声呼救并反抗未果。被告人潘某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家长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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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潘某属未遂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潘某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抢劫罪是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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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抢劫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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