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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属于定罪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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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01:11: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属于定罪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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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中旬,胡某某在下晚班后驾车回家的过程中,由于天黑没看清正在过马路的周某某,胡某某驾车将周某某撞到后见周某某头部流血不止,遂拨打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周某某被医院救治后,经鉴定达到一级伤残。

事后,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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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章机动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重伤,并在撞伤周某某后逃离现场,对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被告人胡某某将周某某撞伤后逃逸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定罪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告人周某某的逃逸情节在本案中属于定罪情节,在量刑中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再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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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周某某后,逃逸这一情节作为胡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予以认定,因而在量刑中,不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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