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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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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19:57: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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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到2017年年底,魏某某利益其在某某国家税务局工作的便利,在其朋友朱某某的请求下,在工作期间,多次下载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非法获取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出售给其朋友朱某某。

    事后,魏某某的行为被该国家税务局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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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向朱某某出售信息40多万条,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信息罪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信息非出售给他人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第一,自己向朱某某提交的仅仅是企业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第二,自己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不适用其规定。

法院认为:首先就被告人魏某某向朱某某的出售的公司信息能否认定为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魏某某向朱某某出售的信息中包含大量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联系的信息,可以反映特殊自然人的身份或特定自然人的各种活动信息,因而具有可识别性,被告人魏某某向朱某某出售的信息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第二,就《刑法修正案(九)》是否适用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向朱某某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2015年年初一直延续到2017年底,属于连续犯,对于其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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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能够识别个人身份或者体现个人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无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均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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