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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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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7日15:09: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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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初,何某某来魏某某的AA有限公司商量有关公司经营的事宜,在两人商讨期间,魏某某公司的会计楚某某进到魏某某的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放其桌上,导致魏某某是对公司员工的加班福利。

    魏某某之后因临时有事离开了办公室,何某某趁办公室无人之际拿走该3万元现金,并借口有事,告知魏某某自己已经提前离开。

    之后魏某某发现3万元不见后向何某某询问,何某某称自己从未拿过该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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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何某某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意图,仅因和魏某某的经营观念不一致而暂时扣留该部分钱款,并非意图盗窃。

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的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人何某某是趁他人不备之际而取得该3万元钱款的,属于秘密窃取;并且被告人何某某在取得该3万元后将其藏匿在家中,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财物;在魏某某来电询问时谎称自己并未占有该钱款,足以证明其目的是将该3万元据为己有。因此可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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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盗窃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利益。

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排除意思”,二是“利用意思”;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趁他人不在场时,取走钱款,具备了秘密窃取行为这一客观构成要件,同时在魏某某询问钱款去向时,隐瞒自己非法占有该钱款的事实,意图将该钱款据为己有,具有排除他人支配的意思,因此被告人何某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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