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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枪支的鉴定标准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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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17:25: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中,枪支的鉴定标准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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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酷爱收藏仿真枪,其通过网络购得了数支仿真枪。在收到货后,陈某某与其朋友何某某商量,将该数支仿真枪分别藏在自己家中以及何某某家中。双方约定,将上述枪支在户外探险中使用。

    某次,双方携带枪支外出游玩时,在高速公路上被警方拦截,查获二人携带的仿真枪以及仿制弹药。

    经鉴定,该仿真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当被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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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明明知他人持有枪支没有合法手续,而为其存放提供帮助,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由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一定的支配行为,可以认定其在共同持有中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何某某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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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有关枪支的鉴定标准为: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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