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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后,使用盗用的他人驾驶证,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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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15:42: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使用盗用的他人驾驶证,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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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2日晚,朱某某驾驶汽车撞到正在过马路的白某某,导致白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朱某某盗用刘某某的驾驶证,并以刘某某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导致当地交警大队错误出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直到4月20日左右朱某某的行为才被公安机关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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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身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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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交通肇事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盗用他人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致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主体错误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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