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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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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5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01:14: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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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某某在AA医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AA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2017年8月份,冯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到经营某医疗设备的供货商魏某某,冯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该医院某型号的某某设备上的几个关键部分配件拆下,并为了掩人耳目,又把相同型号的损坏配件换上。

之后,冯某某将该配件交给魏某某带走,魏某某支付给李某某3万元人民币。一周后,AA医院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配件异常,报案后冯某某和魏某某的行为被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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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和魏某某二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医院财产,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定性有误;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负责医院的器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取得医院设备配件交给第三人魏某某占有,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有误,冯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该配件是冯某某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将其代为销售,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有误,魏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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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不同。两罪的主要的区分在于:行为人在与其非法占有财物之间,是否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即行为人对单位的财物之间具有控制、支配的关系。从而可知,职务侵占,应限于将自己基于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交给第三人占有的情况。

而盗窃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所非法占有的财物与行为人本身的职务和业务所关系,因而需要注意,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并非自己依据职务或业务行为占有的财物时,应依法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非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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