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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开走路边忘记拔车钥匙的汽车,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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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00:57: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开走路边忘记拔车钥匙的汽车,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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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邓某某因参加和朋友的替同学聚会,匆忙中将车停在路边忘记锁车,将车钥匙留在车上没拔,车窗也未关。当晚,苏某某经过该地时发现该车没关车窗,没锁车,便停下来看该车有没有车主。

    经过一段时间苏某某见没有人将车开走,便打开车门,自己把车开走。之后苏某某更换了车内配饰,并更换了汽车外观颜色。

    2018年初,邓某某发现了自己被盗的车辆,公安机关将苏某某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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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邓某某车辆,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邓某某的车辆当时没有上锁,停放在路边时间很长,自己以为该车没有人要,没有盗窃的故意。

法院认为: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仅因所有人或使用人忘记了关窗、关门、没拔钥匙等一些表面现象,即定其为遗忘物,有悖常理。同时,被告人苏某某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人管理后才潜入车中,并在确信不会被人发觉的情形下,将该车开走、藏匿。并在取得该车后对车进行伪装,因此可以判定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依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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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被盗财产是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不能以普通动产丧失占有的方式来对其进行评价。一般而言,从一般理性人的常识来判断,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不会因为车主忘记拔车钥匙,或者忘记关窗户,而认定车主放弃了对该车的占有,该车让处于车主的占有之下。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长时间观察,以及取得该车后改变车外观以及内设的行为,是为了掩盖自己盗窃汽车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构成盗窃罪。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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