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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职员利用便于接触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窃取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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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5日21:42: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职员利用便于接触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窃取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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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AA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积分卡,朱某某是该AA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隶属于维修部门,不是AA科技公司研发部门人员,但其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AA科技有限公司积分卡的充值系统,将部分作废的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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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朱某某辩称:自己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本单位电脑的职务便利实施涉案行为,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认为: 朱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维修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公司电脑,不具有管理某某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积分卡充值系统的职责。朱某某利用破译积分卡系统程序软件的方法,进入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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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主要在于对其职责范围和内容的准确评价。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而本案中的朱某某作为公司维修部门的人员,对于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积分卡及该设计公司的财物没有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

朱某某仅仅是利用了自己有接触该积分卡充值系统的便利,并不属于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朱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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