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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在我国境内购买盗版光碟销往国外,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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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15:45: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我国境内购买盗版光碟销往国外,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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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到2017年期间,魏某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住处周围的音像小贩手中购买多张盗版,并通过网络向境外销售该盗版光碟20万余张。共计获利1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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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盗版光碟,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魏某某辩称:自己是将该光碟销往国外的,没有扰乱国内的市场秩序,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当然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该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的一种行为。但音像制品涉及著作权,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属于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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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被告人魏某某为了营利,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然后高价销往国外。

这种行为虽然扰乱市场秩序,但在本案中,市场秩序不是受侵害的主要客体,著作权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才是受侵害的法益,刑法应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应当依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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