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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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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9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6日12:00:4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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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贪检字〔1994〕68号

发文日期:  1994年08月04日

施行日期:  1994年08月0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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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贪检字〔199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8月中央作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大要案件中,一些地方对县处以上干部主要是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的多查的少;有的立案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果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管理不严,以致逃跑自杀,给工作造成被动。为确保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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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察机关对涉及司局级以上干部的犯罪线索要及时认真核查,不能外转,经初查证实不构成犯罪的再转有关部门处理,经省级院检察长批准,并报高检院备案。

二、 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要及时立案,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不得变相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滞留人犯。

三、 要充分看到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复杂性,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在押解或审计被告人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干警同时押解或看守,不得由单人执行任务,严防被告人逃跑、自杀。对重要案犯要加派看守力量。严密防范措施。注意保护重要证人、知情人。严防犯罪分子对我干警报复伤害或对有关人员行凶报复。

四、 要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凡需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均应严格办理法律手续,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5天报出。

五、 刑检部门对大要案要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核实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以确保大要案的顺利起诉。

六、 要切实加强大要案的出庭公诉工作,庭审中充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依法监督审判活动。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的免予起诉要从严掌握,确需免诉的应报高检院审查。

七、 要加强查办大要案件宣传的力度,选择典型,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1994年8月4日

19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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