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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生产并销售假冒他人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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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42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4日09:58: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并销售假冒他人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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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中旬,何某为非法牟利,未经某甲玩具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生产、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多种玩具、人偶等,并在该假冒的商品包装上印刷该公司的商标,使其生产的商品在外观上与某甲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几乎一模一样。2017年初,何某的生产销售行为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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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对作品进行复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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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是被告人生产销售他人设计制造的商品,又在该商品的包装上印刷原公司商标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在本案中,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该某甲公司设计的玩具、人偶等,该商品依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受到著作权保护。被告人何某照着该商品的样子生产销售的行为,使得两公司生产的商品有实质性相同,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某甲公司的著作权,情节严重,落入刑法的规范范围,依法处以侵犯著作权犯罪。同时,被告人何某未经某甲公司授权,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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