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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三庭发声:非吸案中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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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7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1日18:01: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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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三庭发声:非吸案中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孙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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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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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就司法实践看,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大的难点是什么,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有哪些方式?

 

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

 

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

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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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这次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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