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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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长子星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广州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
2016年1月4日,长子星站回迁至广州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某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某、张某多次进入长子星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李某两次进入长子星站将监控视频删除。2016年3月5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子星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子星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两被告人李某、张某抓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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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该行为是否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长子星站系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产生的监测数据经过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的政府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计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实时发布。PM10、PM2.5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的改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被告人李某、张某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2)被告人的干扰行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3)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报、季报。上述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
据此,两被告人干扰采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后果严重”要件。
综上,两被告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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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规定:
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环境监管工作的规定:
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有关的规定:
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两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