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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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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47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31日22:05: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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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中旬,胡某某经朋友介绍,从其朋友处购买了一系列的印刷排版设备。胡某某从网络上搜集了一系列电子版本的书籍,并通过自己购买的印刷设备将其进行大规模的印制,并将上述书籍销售给AA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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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图书达30万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但由于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印刷的书籍涉及多家出版社,同时综合全案证据无法确定图书的合法发行权所属的图书出版公司,在此种无法查实,或权利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将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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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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