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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网络购物中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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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89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9日23:19: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络购物中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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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胡某某在某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了自己的AA网店,胡某某利用消费者贪图网络购物价格低廉的心理,通过其AA网店发布虚假的购物信息,设置虚假的购买链接,在要求消费者预先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或预付款,再以该商品被他人已经购买为名非法占有该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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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当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寻求价格低廉的商品为契机,发布虚假的购物信息,吸引消费者并按其要求预先支付一定的金额参与购买活动,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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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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