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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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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41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30日12:23: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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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6日晚,何某某在参加完朋友聚会后,在明知自己饮酒的状态下,仍坚持自己开车回家。在驾驶途中,其不慎撞到路旁等车的魏某某,何某某内心害怕便逃离现场。

    事后,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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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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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危险驾驶罪中加重处罚情节的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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