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设立“伪基站”干扰通讯行为的定性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83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30日12:30: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设立“伪基站”干扰通讯行为的定性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3月上旬,白某某以自己的住处为据点,利用伪基站设备向某某通信用户发送广告短信。318日白某某在上述地址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

    经勘验,上述“伪基站”设备被用于占用某某通信公司在当地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某某通信公司的网络连接中断,并发送向其发送垃圾短信。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54964950be71040db2a34f3e887b310f.jpg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华南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状已经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伪基站案件的本质就是干扰和占用公用信号,侵犯无线电管理秩序,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质。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竞合中,伪基站案件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罪的有责性认定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以及未遂形态